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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管理制度文本_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目录

tamoadmin 2024-05-16 人已围观

简介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建立竞争机制,拓展流通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提高车辆合法性与安全性的查询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统一规范交易发票;强化二手车质量管理,推动二手车经销商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第十八条 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变观念,强化市场管理,拓展

二手车市场管理制度文本_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目录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建立竞争机制,拓展流通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

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提高车辆合法性与安全性的查询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统一规范交易发票;强化二手车质量管理,推动二手车经销商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变观念,强化市场管理,拓展市场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积极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活动,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明确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营、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有隐瞒和欺诈行为。所销售和拍卖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和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在产品质量责任担保期内的,汽车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汽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和鉴定评估经营活动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x0d\\x0d\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x0d\\x0d\(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x0d\\x0d\(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x0d\\x0d\(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x0d\\x0d\(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x0d\\x0d\(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x0d\\x0d\(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x0d\\x0d\(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x0d\\x0d\(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x0d\\x0d\(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x0d\\x0d\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x0d\\x0d\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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